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地矿局领导干部的履职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力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关于建立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黔委厅〔2012〕79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全局处级干部、局属单位领导班子
二、谈话的类型
谈话分任职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四种类型。
三、谈话领导的确定
1.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由局党委书记委托的局领导进行。
2.其他处级干部的谈话由局纪委书记或其他分管的局领导进行。
3.局党委书记作为谈话人时,由局纪委书记和分管领导、局纪检监察室、人事处负责人陪同;其他局领导作为谈话人时,由局纪检监察、人事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
四、谈话对象的确定
(一)任职廉政教育谈话对象: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的处级领导干部。
(二)提醒谈话对象: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全局处级干部在落实中央和省、局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力及廉洁自律等方面信访反映较多,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述职述廉、年度考核等民主测评得分较低的;局党委决定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三)警示谈话对象:处级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行为、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未达到初核条件的及其他需要进行警示谈话的。
(四)诫勉谈话对象: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执行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6.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五、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1.组织实施:主体实施部门为局人事处。个别谈话由局人事处根据工作情况组织实施;集体谈话由人事处商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原则上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2.谈话内容:①提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②提出遵守党纪国法,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要求。③提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等方面的要求。④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要求。
(二)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
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局纪检监察室提出建议、制定方案、组织实施三个步骤进行。
1.提出建议:局纪检监察室梳理在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局属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存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问题,提出谈话对象、谈话类型、谈话事由及依据建议,填写《贵州局廉政谈话建议审批表》,由局纪委书记同意,报局党委主要领导批准。提醒谈话中涉及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由局人事处实施。
2.制定方案:谈话方案应包含谈话领导、陪同谈话领导、谈话对象、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及程序、谈话事由、谈话时间地点等内容。谈话方案由局纪委书记审定。
3.组织实施:谈话方案经审定后,局纪纪检监察室完成如下工作:
(1)起草谈话提纲。起草谈话提纲,报局纪委书记审定。主要内容:指出反映谈话对象本人或所在班子、单位存在的有关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相关要求,明确整改意见。
(2)通知谈话对象。向谈话对象下达《贵州省地矿局廉政谈话通知书》。局纪纪检监察室将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等资料按照程序分别报送谈话领导。
(3)谈话步骤和要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按照以下程序开展:①由陪同谈话领导向谈话对象原汁原味反馈收集的反映内容。②谈话领导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时,要求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诫勉谈话时,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改正错误的意见和建议。③谈话对象作简要表态,并向局纪检监察室和局人事处提交整改报告。
(4)相关服务工作。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做好以下服务工作:①与谈话领导所在部门确定具体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及参与人员。②明确专人负责谈话记录,提醒谈话和警示谈话要填写《贵州省地矿局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并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诫勉谈话要填写《贵州省地矿局诫勉谈话登记表》并经谈话领导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③谈话领导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应按要求及时收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谈话领导审阅。④诫勉谈话结束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将谈话笔录、谈话对象的检讨书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局纪检监察室留存。人事处进行的诫勉谈话,应将有关材料整理送纪检监察室,做到互通情况。⑤将《贵州省地矿局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贵州省地矿局诫勉谈话登记表》及谈话对象整改材料等送局纪检监察室,将有关资料装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六、函询
(一)函询对象:针对群众反应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自律行为、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二)组织实施:由局纪检监察室和人事处提出建议,由局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三)步骤和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2.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对于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函询的局纪检监察室或者局人事处留存。
七、工作纪律和结果运用
1.局纪检监察室在梳理筛选谈话对象时,要做到既不捕风捉影,又不过界越位、泄漏案件线索,避免给办案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2.相关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及媒体透露廉政谈话有关情况。
3.谈话中确认需要限期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要在谈话后15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局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被谈话人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4.谈话中发现谈话对象错误严重,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其它
1、本实施办法科级以下干部参照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地矿局廉政谈话建议审批表》
2.《贵州省地矿局诫勉谈话登记表》
3.《贵州省地矿局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
4.《贵州省地矿局廉政谈话通知书》
贵州省地矿局廉政谈话建议审批表
填表部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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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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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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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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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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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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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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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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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或 人事处意见 |
年 月 日 | ||||||
纪委书记意见 |
年 月 日 | ||||||
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填表人:
贵州省地矿局诫勉谈话登记表
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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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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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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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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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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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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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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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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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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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情 况 |
谈 话 要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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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对 象 说 明 及 态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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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
谈话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贵州省地矿局提醒(警示)谈话登记表
谈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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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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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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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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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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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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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录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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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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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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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情 况 |
谈 话 要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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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 话 对 象 说 明 及 态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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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对象签名 年 月 日 |
谈话人签名 年 月 日 |
谈话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
贵州省地矿局廉政谈话送达通知书
×××同志:
根据《贵州地矿局廉政谈话和函询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地纪发〔XXXX〕X号)规定,经局纪委研究并报局党委领导同意,将对您进行 谈话,请做好准备,并于
年 月 日 时准时到达 接收谈话。
中共贵州省地矿局纪委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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