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并公布
《贵州省档案条例》于2025年12月3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公布,将于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党管档案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对标落实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体现贵州特色。全文共8章50条,细化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工作职责,特别强调了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工作责任。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档案的管理、利用和公布工作,提出加强对红色文化、阳明文化、民族文化、屯堡文化等历史文化和三线建设、脱贫攻坚、桥梁建设等具有贵州特色的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适应档案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条例》设专章对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下一步,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将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进一步推动全省档案工作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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