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依据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和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案件的违法性质、适用的法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勘查是主要的国土资源违法类型之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查处规程》)对违法勘查判定的法律依据、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什么是违法勘查?
违法勘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者未经批准边探边采、滚动勘探开发、试采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办理登记,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勘查的法律依据。比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第九条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审批、勘查登记和开展勘查活动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边探边采的审批程序,即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违法勘查表现形式有哪些?
违法勘查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无证勘查:主要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越界勘查:即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即未经批准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违法勘查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勘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勘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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