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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萤石矿首次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目录(24种),2020年9月,萤石矿作为省自然资源厅12种战略性矿产发证矿种之一。
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知道普安县某村一带有萤石矿,便联系谢某、胡某、谢某宽等人看矿并提取样本化验,在得知化验结果后告诉谢某等人,建议在某地挖萤石矿卖给李某。
2018年2月,谢某、胡某、谢某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谢某1协商,按开采数量抽成支付利润给谢某1,合伙在谢某1承包土地上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后罗某等人见利起意,亦先后各自邀约、分别结伙在不同时间、地段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等人。
据统计,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等30余人先后在普安县某村多地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等人,销赃金额累计高达500余万元,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普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作出判决,认定谢某等3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中谢某等人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谢某1明知他人非法采矿的情形下,事前通谋,提供自己承包的土地供他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李某与谢某等3人共同到现场取样化验,事前通谋,约定由3人非法采矿,其负责收购,对该部分非法采矿犯罪构成共犯;此外,李某、张某、黄某明知他人出售的萤石矿系非法开采而分别予以收购,数额巨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等,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20余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合计500余万元。

萤石是氟元素的主要来源,也是氟化工产业链的起点,在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制造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且研究表明,随着科技发展,其伴生矿产亦具有非常重要的开采利用前景,已被多个主要国家和组织列入战略性资源清单,对于国家安全意义凸显。本案犯罪时间跨度长,涉案被告人众多,销赃获利累计数额巨大,且行政机关曾多次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一定恶劣社会影响。本案对非法采矿上下游犯罪依法严惩,特别是通过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切断其经济利益链条,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和警示,提升了全社会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意识,对当地非法采矿乱象治理起到良好促进作用。
来源: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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