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机关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保密审查形同虚设,直接导致了国家秘密的泄露,教训尤为深刻。
基本案情

刘某以A区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一审人员身份,将上传的秘密级文件通过了一审处理,该局办公室负责人吴某作为信息公开二审人员、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梁某作为信息公开三审人员,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均通过了审查。其后,该秘密级文件便被发布到A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案发后,区纪委监委给予吴某、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梁某诫勉谈话处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原因分析
保密意识常识缺乏。刘某在明知涉案文件属于国家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对其进行扫描,并上传到互联网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发布,这充分说明刘某无知无畏、保密意识淡薄,漠视保密法纪权威。另外,从定密角度来看,若确需公布该涉密文件,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审核解密,再经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后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予以公开,或经其同意后公开,而不是由A区农业农村局直接公开该涉密文件。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形同虚设。上述案件中,保密审查程序走过场、“假审查”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保密审查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是有效防止互联网网站泄密的“安全阀”。案件中吴某作为二审人员、梁某作为三审人员,只走过场不走心,忽视保密审查程序的重要作用,导致“安全阀”大开,从而酿成了严重后果。
工作建议
严格文件载体管理。要加强涉密文件资料的全流程保密管理。特别是国家秘密载体复制环节,机关单位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制过程中做到数量可控、环境安全,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戳记,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过程中,要始终使之处于有效控制范围内,并注意把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接触、知悉范围,防止失管失控。

强化信息公开审查。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抓好主要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结合公文流转程序明确审查流程。同时,要明确审查工作要点。参与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本系统、本领域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具备一定业务能力和保密常识,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审查拟公开信息中是否包含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否包含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如果有则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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