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6-07-04 15:41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局系统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序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有效防止事故灾害扩大,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维护我局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局系统一般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根据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指令,可启动本预案,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及现场处置等程序参照本预案运行。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我局配合参与应急救援时,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下达指令,可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等程序参照本预案运行。

第三条 局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分级负责。根据突发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四)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和发挥各局属单位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的作用,实现统一指挥和调度。

(五)及时有效。收集信息及时,掌握动态,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快捷有效地处置事故、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响应的事故,主要包含以下八类。

(一)局属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矿山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钻探、坑探、槽探施工及地质调查、测量、物(化)探等野外地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失踪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建筑、工勘、地灾治理等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机械加工、实验测试、印刷、旅游等工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局系统公车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

(六)办公及家属区、各作业场所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

(七)局系统生产生活场所因洪涝、冰雹、大风、暴雨、雷电、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造成伤亡或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

(八)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领导小组”),为局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经发处、人事处、财资处、地矿处环境工程处、安全处、地质工会、纪检室、机关服务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局应急领导小组职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局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和组成局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指挥;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在处置应急事件中,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六条 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安全处,主任由安全处处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局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统一接警;及时掌握、分析、报送重要信息,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事故的建议;执行局应急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全局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预案启动后,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组织相关处室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根据事故救援情况,调配其他局属单位事故救援力量;及时向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机构报送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第八条 预案启动后,各相关处室或单位负以下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后勤保障工作。

党委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机构报送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

局经发处:负责协助多种经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

局人事处:负责向事故伤亡人员家属解释人事、劳资方面政策规定。

局财资处: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应由局机关支付的各项费用核实、统计,指导相关单位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地矿处:负责协助地质勘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为其他类型安全事故救援提供地质技术建议协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

环境工程处:负责协助钻探、坑探、槽探、建筑、工勘等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协助地下水勘查施工、地灾、环境治理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为其他类型事故救援提供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技术建议。

局安全处:负责协调现场各救援力量,根据指挥小组决定的救援方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地质工会:负责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纪检室:负责调查纠正事故救援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协助调查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协助提供应急救援设备、物资等后勤保障。

第三章 预警及信息处理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源和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做好监测、监控,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除按规定局部或全部停工、向局及地方监管部门报备外,要有专人值守,发现紧急情况时,及时上报局安全处。

第十条 各单位发生险情后,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局安全处报送信息,局安全处根据事故等级情况,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四级。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局系统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局长任应急指挥组长,举全局之力迅速投入救援,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局系统发生较大等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局长任应急指挥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局属单位迅速投入救援,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局系统发生2人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由分管局领导任应急指挥组长,相关职能处室和局属单位迅速投入救援,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局系统发生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由局安委办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和局属单位迅速投入救援,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一般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属地安监部门和局安全处,同时,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局安全处接警后,立即报告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确定本预案响应等级,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现场保卫组、人员疏散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救援力量不足时,可提请局应急领导小组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就近矿山事故救护队求援;消防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就近消防队求援;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向就近交管部门求援。

第十三条 开展现场救援时,应坚持科学决策、依法依规、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完毕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及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单位应做好现场收集信息归档、人员安置、帮扶救助、保险理赔等工作,接受相关部门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发单位应在事故救援结束后10日内向局应急领导小组提交应急救援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引发事件原因分析、善后处理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局调查、审核后,在全局范围内公开信息。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第十八条 凡有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工种的单位应当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并定期培训演练。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后勤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第二十条 本预案启动后,局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优先保障局应急救援工作用车。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表彰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局干部管理权限,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瞒报、迟报、报事故信息的。

(二)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措施,延误时机,从而导致事故扩大、升级的。

(三)事故救援期间,擅自脱岗离岗,手机或值班电话通讯不畅,影响工作开展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救援钱款和物的。

(五)其他影响应急救援,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中,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在危急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的;及时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及时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局给予表彰

第八章 预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安全处和局宣传、教育部门,组织和指导局属单位做好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局机关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局属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安全处备案。局属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处于危险环境的生产作业项目,应制定现场应急预案,并在作业进场前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本预案每3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结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较大问题,局安委办应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第二十 本预案由局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地矿发〔2014〕18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