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地矿局委员关于贯彻落实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 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机关各党支部:
日前,中共贵州省委办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了《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黔委厅字[2017]61号),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就贯彻《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1.局属单位党委(总支)、机关各党支部要组织学习、广为宣传,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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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局属各单位在2017年8月31日前,将现存所有酒类进行登记封存,并将汇总表(见附件)报局纪检监察室;局属各单位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将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好监督执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严禁封存前转移或突击消费酒类现象的发生。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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