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地矿局巡察制度建立,巡察组组长已任命,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管理的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地勘单位,原则上对基层单位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做到巡察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全覆盖,把巡察组建成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巡察制度的建立是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黔党发〔2017〕2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印发《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7〕27号),结合局实际而制定。局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局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巡察工作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巡察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办、人事、经济发展、审计、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据了解,今年下半年以来,局组成专项巡察组对属7个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巡察,取得一定成效,有效促进了局属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化。此次建立的巡察制度,对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工作程序、结果运用、纪律与责任等进行了明确。巡察工作按照片区组成五个巡察组,抽调政治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基层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全局财务、审计、人事、党办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巡察工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着力发现问题,推进整改落实。巡察组按照“一次一授权”开展巡察工作,不固定巡察片区和单位,巡察工作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同时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巡察整改情况,开展“巡查式”、“点穴式”、“回访式”等灵活多样的专项巡察。
据悉,巡察制度要求全局各单位党组织认真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党委参照办法,按干部管理权限,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开展巡察监督工作,务求更好地发挥政治“显微镜”、政治“探照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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