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脱贫攻坚形成了庞大的扶贫资产,对这些资产要摸清底数、加强监管,确保持续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资产管理和监督,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均提出“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监督”,摸清各类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底数。脱贫攻坚期,我省投入各类资金实施大量扶贫项目,形成规模较大的扶贫项目资产,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摸清资产底数,明确权利主体,落实监督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二、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按“到户类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强化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摸排、确权移交、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全流程监督管理,防止闲置和损失浪费,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更好保障。
三、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及措施?
一是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定点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稳妥推进项目资产权属界定。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三是落实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按照“县级统管、乡镇监管、村级直管、群众监督”的原则,县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加强日常监管;村集体担负直接监管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规范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护;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引导受益者参与管护;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属于国有资产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可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五是规范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其他困难群体的巩固提升。坚持精准和差异化扶持,激发内生动力,引导劳动致富。对无劳动力的困难人员给予救助扶持。村集体可提取部分资产收益作为公积公益金,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六是严格依规做好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现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怎么推进落实?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县级政府成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的工作责任。各级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移民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各地摸清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加强信息化管理。乡村振兴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是强化工作监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情况。
文件原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